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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名變更申請材料有:
1、《企業(yè)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》(加蓋企業(yè)登記機關印章);
2、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》(公司加蓋公章);
3、公司依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;內(nèi)容包括:決議事項、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,由股東蓋章或簽字(自然人股東);
4、公司章程修正案;
5、營業(yè)執(zhí)照;
6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》(委派專人遞送辦理時提交,加蓋企業(yè)登記機關印章)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;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、權限、授權期限。
7、申請名稱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國家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際”字詞的,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;
8、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,公司變更名稱的,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(nèi)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定。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。經(jīng)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。
名稱變更辦理流程
1、申請:申請人到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提交申請材料;
2、受理: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當場或者規(guī)定工作日內(nèi)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。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辦理機關應在規(guī)定工作日內(nèi)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(nèi)容,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,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;
3、審查:辦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,提出初步審查意見;
4、決定:辦理機關負責人依據(jù)審查意見簽署審批結果。對予批準辦理的,由辦理機關向申請人核發(fā)辦理結果,不予批準的,由辦理機關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,并告知申請人對結果有異議的,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;
5、制證:制證部門完成制證;
6、頒發(fā)和送達:申請人憑個人身份證明(有效的身份證、臨時居住證、戶口簿等)和受理通知書到申辦窗口領取辦理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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